2009年3月29日 星期日

納入退場機制 保權益 (工商時報 新聞報導 2009.3.30)

納入退場機制 保權益


·          2009-03-30 工商時報 【徐銀磯/台北報導】


     經濟部首場ECFA座談會昨天上午召開,與會學者認為,為避免台灣失去區域經濟競爭力,與對岸簽署ECFA刻不容緩,但政府簽署時,應將「退場機制」一併納入,才能確保台灣經濟權益。


     台大國家發展所副教授杜震華昨天表示,根據聯合國統計數據指出,2002年中國與東協簽訂貿易協議後,至2006年,台灣主要競爭對手國的外來投資總量,韓國成長9成、新加坡8成、香港成長2倍多、泰國與馬來西亞成長1倍以上、印尼則成長高達7倍之多,台灣雖有成長6成,但成績卻敬陪末座。


     杜震華認為,近年台灣外來投資總量成長表現不如主要競爭國家,主因是台灣在區域經濟中沒有進行自由貿易而導致,兩岸簽署經濟協議勢在必行。


     他也認為,為避免簽訂協議後,發覺對方沒有善意的可能性出現,兩岸簽署協議時,台灣應效法國際間簽署經濟協議,只要發現協議內容結果不符合原有期望,即可以書面通知對方,一年後該協議自動終止的條款,來作為退場機制,使台灣得以保持彈性,要求對方善待。


     除退場機制外,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所研究員陳信宏也建議政府,與對岸洽談ECFA的同時,其配套措施不應只考慮「濟弱」,也應有「扶強」的作法,以幫助台灣廠商能在「早期收穫」中,利用此優勢排除競爭廠商獲利。


     他也表示,應多以閉門會議進行兩岸協商,不要讓對方認為ECFA就是台灣階段性的唯一目標,而增加談判障礙。此外,政府談判時,也應以「中國在經濟上需要什麼」加以思考,避免落入單一思考迷思。


     工業技術研究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主任杜紫宸則指出,與對岸簽署經濟協議應掌握「彼小利、我大利」的精神。在此框架下,政府為讓人民對協議產生更大信心,應採「點到面,由易而難,由部分到全面」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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