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退場機制不是毀台條款 (蘋果日報 論壇 2010.8.14)

退場機制 不是「毀台條款」(杜震華)


20100814日蘋果日報


 


施明德先生日前在報紙刊登緊急呼籲,指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第16條終止條款是「毀台條款」,必須加以刪除。他擔心如果未來政黨輪替之下不接受一中原則,北京將可運用終止條款讓ECFA失效,使得股市崩盤、資金外流、台灣經濟崩解,後果比停建核四更嚴重!施先生憂國憂民的遠見令人欽佩。然而,身為這條「退場機制」的提案人,筆者也願意提供一些看法供施先生和關心者參考。


 


首先,我們應該了解,國際之間的條約大概都有「終止條款」,提供簽約各方在持續條約的環境已經不存在時,可以退場的機制。因此,國際間的自由貿易協定都有終止條款。這些條款幾乎都相同,就是簽約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書面通知對方要求終止協議之下,六個月後協議就會失效。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上世貿組織的網站去查閱各會員體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來查證上述的狀況。東協和中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確實沒有列出終止條款,而這是非常不尋常的;中國和香港、澳門簽署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也沒有這個條款,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港、澳已經屬於中國,理論上不會有「終止」的情況發生,但東協和中國所簽的協定沒有終止條款,雙方都必須承擔風險,未來雙方執行協定的條件變得極為惡劣時,沒有一種結束合作的機制將是極為棘手的問題。



兩岸的ECFA在去年春天經濟部研擬草案時,是參考東協和中國的版本,因此就沒有這個終止條款。329日經濟部在台大集思會議中心召開第一場對外說明會時,由於受邀的幾位人士,不斷批評這個協議將讓台灣「萬劫不復」,筆者於是建議增加這個條款;如果未來實施之後真如質疑人士所說,會讓台灣經濟陷入絕境的話,至少有個「退場機制」來依循規範進行退場。再說,雖然筆者認為ECFA可以讓台灣經濟獲得大量商機,然而經濟是動態的,沒有人能夠保證台灣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在一段時間之後還能保持優勢。如果未來台灣大部分產業都「落入敗部」,而北京卻不願意修改協定讓台灣喘氣的話,有這個終止條款作為籌碼也是好事。


 

終止條款是個保障


 


最後,中國有所謂的「諸侯經濟」,萬一中央承諾的開放無法落實到地方,導致「經濟合作」的結果是我方完全依循協議開放,對方承諾的開放卻讓我們「看得到卻吃不到」的話,有個終止條款做為籌碼對我方好歹是個保障。當然,有個終止條款可以讓質疑的人士緩和其反對的力道,讓這個協議早日通過嘉惠台灣經濟,當然也是重要的因素。





這些考量就是筆者當時提出這個條款的初衷,有興趣者可以參閱隔日的《自由時報》。該報將這個建議列入「愛台灣」的發言之一,顯然是認同這個條款對台灣有利。施先生目前的說法,認為它將成為北京要脅台灣接受統一的「撒手鐧」,至少在當時沒有人如此認為,也不可能會是諮商談判代表的「賣台」行為。



事實上,要以這個協議來要脅台灣就範低估了台灣的意志力和實力;在北京正在國際上積極營造「和平崛起」的圖像,並認定兩岸關係已步入「和平發展」的互動時代時,尤其顯得突兀。

 


國人應對台灣的執政黨、在野黨,以及對岸領導者的智慧都多一些信心,台灣的前途才會更加光明!



 

作者為台灣大學國發所經濟組副教授、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經濟博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