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租稅政策應審慎評估 (台灣時報 社論 2010.2.27)

租稅政策應審慎評估

│在不妨害國家利益前提下,政府本來就應該照顧全民,刪除「營運總部」租稅優惠仍須三思。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在行政院院會中做出決議,將刪除原來的第三十條。該條文提供全球五百大企業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時,可以獲得百分之十五的營業所得稅優惠,低於一般企業的百分之二十。在遭到行政院決定刪除之後,受到衝擊的四大企業嚴厲抨擊,並且上電視談話節目爭取恢復,也引發社會不同議論。我們呼籲政院務必謹慎從事,以免在關鍵時刻做出錯誤決策,扼殺了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大契機!

 事實上,任何公共政策的決策基本原則,都應該要有「成本效益分析」做為決策的基礎。如果一個決策的「效益」顯著大於「成本」,而且沒有其他重大的政治或社會成本時,那麼這樣的決策就可以採行。依這種基本原則來看,我們很遺憾地發現,無論是支持或反對這項優惠措施的方面,都沒有提出足夠充分的基礎,來支持自己的論述。乃至於這項重大的決策淪為一種「意識形態」的決策。如果號稱要進入已開發國家之林的台灣,還是以這種模式在進行重大決策,則國家未來的前途令人擔憂。

 支持這個作法的大企業認為:提供比原來百分之二十的公司所得稅率要低個百分之五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國際大企業將其營運總部放到台灣,可能帶來「數百億」的投資和其他效益。這明明是「穩賺不賠」的生意,政府為何為了「公平」要犧牲掉這樣的「賺錢生意」?然而,沒有人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資料或公信力的研究,來支持這種政府的措施是「穩賺不賠」的生意。

 相反地,行政院目前的想法認為:既然只有四家國內大廠有機會享受這種優惠,而且其他國際大廠選擇在國內投資的評估標準並不只有租稅優惠一種,因此可以取消這項優惠。但為了平息幾大企業之「怒氣」,提醒他們可以利用產創條例中的「人培、研發」獎勵條文,其效果仍然可以讓總租稅率降低到百分之十五以內,這幾家大企業應該不會有損失。

 誠如前述,我們相當遺憾這些論述都沒有相當具體的數據基礎來加以支持,乃至於政策辯論有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狀況,難以發現真相。但是,這種對營運總部獎勵的政策並不是台灣的獨創,新加坡的獎勵方案已經存在了二十年。以新加坡政府之精明,如果這是一項「虧本生意」,則新加坡政府不會讓它存在至今。只要參考人家的規範和作法,就可以快速產生我們自己的版本。但是,我國從十六年前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迄今,和其他國家比較之下所缺乏的兩大條件一是兩岸直航、二是租稅獎勵,如今完成了一大項,僅餘「租稅優惠」的情況下,似乎是在行政院近來鼓吹「庶民經濟」的「公平」氛圍下,將其率爾刪除,這讓多年來的「區域營運中心」或「營運總部」推動即將以這種方式嘎然而止,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對於質疑是否「公平」的回應其實很簡單,只要在條例的三十條中加一句話:「能夠為我國帶來顯著經濟效益者」,然後經由仔細評估,在施行細則中學習新加坡,由主管機關定下其在台灣支出和雇用人數的「適用門檻」,甚至在本文中規定「適用本條例者不得另外申請其他租稅優惠」就可以消除這種質疑,並提供廠商二者擇一使用的彈性。

 易言之,重點不在企業是否為五百大,而是它在台灣有多少的支出和雇用貢獻。但是如果刪除這項條文,其他國際企業將會在各國租稅優惠競爭下,幾乎確定轉往其他國家發展。台灣原來逐步改善的投資環境,在搭配這項優惠之下就可以吸引到的國際企業的機會,將因為缺乏此項重大優惠而胎死腹中。即使經濟部宣稱還可以申請其他「人培、研發」的租稅優惠,但由於企業總部型態不同,不見得可以適用,加上許多支出需要由政府認定,增加許多不確定性和政府可能不夠清廉而產生的「額外成本」,大型跨國企業(包括本國企業)其實不會偏好這種優惠。

 因此,台灣發展「營運總部」的努力極可能在這項決策之下前功盡棄、付諸流水。政府在短暫的「庶民經濟」氛圍下所做出的決定,可能對台灣經濟的長遠前途產生重大不利的影響。本文並不偏向大企業,但認為可以在更完善的規劃之下,讓國內外大企業絡繹前來,並且確定對台灣經濟有顯著的淨貢獻,仍盼政府對此項措施三思而後行!


2010年2月7日 星期日

展現信心 迎向「兩岸經濟協議」(蘋果日報 經濟人語 2010.2.8)

展現信心 迎向「兩岸經濟協議」


2010年02月08日蘋果日報


近日兩岸正式展開經濟協議諮商,國內媒體不僅全程緊密觀察報導,並進行各種深入剖析,但忐忑之情卻流露於字裡行間。




誠然,在過去兩岸關係緊張之下,受到對岸掣肘而無以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確讓台灣付出了相當的代價。然而,既然兩岸已經進入「和平發展」階段,而對岸也因對台灣有政治需求而可能在諮商中退讓,我方就應該利用這種難得的契機,找出台灣經濟的突破口,一舉趕上全球自由貿易趨勢!
經過一年半以來的朝野「碰撞」,政府目前在心態上已經調適到接近妥當,即將可以面對這種「試煉」矣。只要按部就班、步步為營地「按表操課」,台灣經濟的未來將會是光明在望,各種經濟指標重回四小龍之首的機會也不低。
身為國際貨幣基金會統計中的33個「先進經濟體」之一,在其他國家(不管是先進或開發中國家)都在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情勢之下,部分國人對兩岸經濟協議的恐懼相當令人難以理解。有人說台灣規模太小、中國太大,也有人說台灣成本太高、中國太低;但是,經濟規模小於台灣的澳門、智利、紐西蘭、秘魯和東協十國都無懼地和中國簽署了協議,成本高於台灣的香港、新加坡也都和中國簽署;澳洲、冰島、挪威等成本更高的國家目前也都在和中國諮商談判,難不成這些國家都不懂利害得失,競相爭取「賣國」?



與中交手磨練拳腳


其實,許多恐懼和中國簽署協議者是認為和中國簽署之後,經濟更依賴中國將妨礙其政治主張。然而這種疑慮是多餘的──20年來和中國交往的結果,並沒有讓「統派」佔上風。
更多的經濟交往,其實反而可能讓中國更了解台灣,更尊重台灣的民主和自由。近半世紀全球也沒有因為自由貿易而統一的案例,加拿大和墨西哥對美國的出口都高達八成以上,迄今也自主地屹立不搖!
豈止是在野黨無謂地恐懼兩岸經濟協議,政府其實也對自由貿易過於畏縮──即使是開發程度遠不及台灣的中國,在迄今簽署的自貿協議中,排除在自由貿易外的項目極為有限:對東協2.0%、對新加坡2.9%、對紐西蘭2.8%、對智利3.0%、對秘魯5.4%;而各國對中國也盡量克制排除項目:新加坡0%、紐西蘭0%、智利3%、泰國7%,只有對巴基斯坦彼此都保留了10%。
而我們卻在還沒有談判前,就早已表明農產品830項不開放,立刻佔了貿易項目的8%;若加上工業產品的排除項目,要達到國際慣例控制在10%以內,可真是「阿婆生子」──拼得很呢!
問題是,何不利用和中國簽署協議的機會練好拳腳,以備日後和其他國家簽署時,有信心地面對更嚴厲的挑戰呢?政府目前規劃950億元協助弱勢產業和勞工,但同樣應該早日投資農業,提升其競爭力以面對未來其他貿易協定必然面臨的開放壓力!
只要深謀遠慮、規劃周詳,兩岸協議和未來的自貿協定都是轉機;國人應該懷抱信心、迎向挑戰!




作者為商業發展研究院顧問、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經濟學博士



中國可利用ECFA助馬政府穩定政局 (台灣時報 社論 2010.2.8)

中國可利用ECFA助馬政府穩定政局


│以經濟規模來說,中國遠大於台灣,給台灣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優惠」,對北京而言根本不是任何問題,但能助藍營穩定政權。

 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在一場演講中表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中「早期收穫計畫」清單的比例計算方式,用稅則計算對台灣有利,用貿易總額對大陸有利,我方則希望按稅則來計算。

 此項資訊相當重要,它顯示「兩岸經濟協議」中的利益分配方式涉及雙方「議價談判」的結果,而談判的結局,又是雙方依賴「議價籌碼」攻防折衝的結果。一般貿易理論認為在自由貿易之下參與者都能夠分享利得,但是分配的結果如何,卻是由彼此的議價能力來決定。因此,沒有人能夠事先肯定地預測諮商談判的結果。而這正好是檢視北京對台灣是否真正具有「善意」,讓兩岸關係朝向對雙方有利方向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我們呼籲北京當局,若要爭取台灣民心,支持兩岸關係的正面發展│也就是「寄希望於台灣同胞」的話,就必須把握機會、釋放善意,以免「口惠而實不至」、擴大雙方矛盾和政治裂痕﹗

 所謂「早期收穫計畫」清單的比例,源自於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規範中的第二十四條對「區域貿易協定」的「自由貿易協定」規範。它允許會員們彼此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或稱「最惠國待遇」)的一種例外,但必須將此協定涵蓋「顯著地所有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也不能因此提高對其他會員的貿易障礙。條文中也允許可以提出一個「過渡性協議」,但整個自由貿易時程必須於十年內完成。

 這個規範條文中的「過渡性協議」就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法理基礎,而且在東協和中國的貿易協議中已經使用。當時還及早提出了涵蓋「調和關稅」體系中的第一到第八章(農漁產品)、約百分之五的商品貿易內容作為「早期收穫計畫」提早自由貿易的內涵,來爭取雙方的國內支持。這次,海峽兩岸為了解決台灣石化、紡織、機械、汽車零組件等貨品,面對東協和中國貿易協議完成降稅所帶來的出口競爭壓力,找出了將其列入「架構協議」中的「早期收穫計畫」清單,可說是避免往後「商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談判將曠日費時的巧門。

 然而,雙方競爭力強、希望被列入「早期收穫計畫」清單的產業/產品,提早以免關稅待遇來搶佔對方市場的,當然不只上述那些項目,例如台灣許多服務業項目就希望一起列入,因此必須設定一個限度,以免項目過多、談判複雜而無法達成「早期」收穫。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範並未對此種細節加以規範,自然就成為雙方諮商的內容。

 假設目前的貿易項目為一萬項,當設定涵蓋於「早收」的範圍為「項目」的百分之五時,就有五百項產品可以入列。由於台灣出口到對岸的產品相當集中,百分之五的項目可以涵蓋遠遠超過百分之五的「出口量」(或「貿易量」),這樣的免關稅對於台灣出口的促進效果自然會大於以「出口量」(或「貿易量」)來設定所造成的促進效果。反之,若以貿易量(或出口量)來設定範圍的話,對雙方就相當公平,台灣無法享有立即的「相對好處」。

 然而,這種效果都是所謂的「靜態效果」或「短期效果」,只要時間一拉長,對誰比較有利,就要看雙方在那些被涵蓋於「早期收穫計畫」的產業/產品中,生產效率提升的相對速度,有能力較快提升競爭力者就能夠隨著時間勝出。

 因此在短期內,「早期收穫計畫」範圍的計算方式或許有所謂的「比較利益」,但長期來看其意義不大,端看雙方彼此今後的表現。然而,作為談判結果的「業績」來對國人交代,當然會有其意義。而這種計算上的「比較利益」,與其提供國內較無簽署爭議的北京,當然是給爭議較大的台北,要來得好。而且以經濟規模來說,中國遠大於台灣,給台灣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優惠」,對北京而言根本不是任何問題,但對台灣的政治、經濟效果,卻可以是相當顯著﹗

 如果中國政府明智,「早期收穫計畫」的範圍計算方式,乃至於未來的談判互動模式,正是表現出泱泱大國之風、爭取台灣民心的契機,如果連這麼一點小利小惠都要和台灣計較,想要爭取台灣未來認同「祖國」,豈僅是緣木求魚,恐怕會是癡人說夢、毫無可能!